陈奕山与寇小涛、方柱、郭丽华、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10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29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6年7月1日,郭丽华(出租方、甲方)与方柱(承租方、乙方)及寇小涛(担保方、丙方)签订了《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商铺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该商铺面积共6888.75平方米,租赁期由2016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为期13年,其中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165330元等。陈奕山陈述其与寇小涛合作经营蓝沙湾公司所涉商铺为除出租给寇小涛使用的1314平方米以外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寇小涛则认为蓝沙湾公司经营商铺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共6888.75平方米。陈奕山与寇小涛签订的《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附件(一)为郭丽华与陈奕山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的《蝴蝶谷租赁合同》。诉讼过程中,陈奕山不要求方柱、蓝沙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奕山提供拍摄的涉案场地的视频光盘、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蝴蝶洲租房交租记录、方柱作为蓝沙湾公司总经理的签名记录,以证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光耀湾灯饰经营部仍在营业中,涉案场地实际由寇小涛使用和控制。
一审法院认为:陈奕山与寇小涛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双方事后签订了《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共同投资成立蓝沙湾公司合作经营涉案商铺在内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共6888.75平方米,且陈奕山与郭丽华已于2016年3月1日已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解除《蝴蝶谷租赁合同》,郭丽华亦另行将商铺出租给方柱,致使陈奕山与寇小涛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陈奕山要求解除其与寇小涛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予以支持。陈奕山认为其与寇小涛合作经营的蓝沙湾公司所涉商铺为除出租给寇小涛使用的1314平方米以外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不予采纳。同理,陈奕山要求寇小涛、方柱、蓝沙湾公司腾空交还涉案商铺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寇小涛虽然注册了经营者为寇小涛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光耀湾灯饰经营部,但成立蓝沙湾公司后,陈奕山与寇小涛签订《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商铺实际也是由蓝沙湾公司管理使用。陈奕山未向郭丽华支付租金,虽然陈奕山未授权寇小涛或蓝沙湾公司交纳租金给郭丽华,但寇小涛作为陈奕山的合作经营者,已按陈奕山与郭丽华签订《蝴蝶谷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每月165330元缴纳租金给郭丽华,远远超过陈奕山与寇小涛在《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租金41886元,陈奕山与郭丽华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亦认可由寇小涛交纳租金给郭丽华,故陈奕山要求寇小涛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陈奕山认为寇小涛存在违约的依据不足,对其要求没收寇小涛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