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陈奕山(甲方、出租方)与寇小涛(乙方、承租方)签订《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南沙进港大道xxx号商铺,套内一层其中356平方米,二层其中958平方米,合计面积1314平方米(含分摊面积)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13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止。租金:(1)合同生效日起计第一年内租金为人民币41886元/月/平方米。第二年及第三年内租金不变,第四年内租金为人民币48168元/月/平方米,第五年和第四年租金相同。(2)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3)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10月8号为装修期,免交租金,管理费正常交付。物业管理费3.5元/月/平方米,与租金同时交付。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在每月5号前交齐。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25658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没有拖欠甲方及商场的任何费用,履约保证金将在7日内退还给乙方。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租金及各项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所欠金额的百分之五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并保留其起诉权。(2)乙方拖欠租金或各项费用超过15日,甲方除向乙方追缴应交租金及滞纳金外,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3)租约期满或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按双方协定的期限内交回本商铺和设施。乙方逾期不交回占用的商铺时,甲方除向乙方追缴逾期占用商铺的租金、及由乙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外,同时追偿上述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已经解除租赁关系的商铺中将乙方的所有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有权诉之法律等”。陈奕山、寇小涛确认前3年的租金实际为41886元/月、后2年的租金为48168元/月,而合同写成41886元/月/平方米和48168元/月/平方米为笔误。寇小涛确认陈奕山于2013年3月9日将涉案商铺交付给寇小涛使用,寇小涛于2013年3月11日向某山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2013年4月10日,陈奕山(合作方A)与寇小涛(合作方B)签订了《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约定:合作者A、B方经友好协商,就蝴蝶洲商铺项目进行共同投资发展,达成协议,项目名称蝴蝶洲商铺建材市场开发(暂定名称),本项目由A、B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策划、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本协议以签字确认日期为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于B方向原业主方(附件合同甲方)租赁截止日期;股份分配,整体分配原则,本协议所涉及的项目股份A、B双方各持有50%,A、B双方按照股份比例承担相关投资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债务;本合同附件(一)(二)(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原合同正本及副本,附件(二)原合同所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