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山与寇小涛、方柱、郭丽华、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10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296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综上可见,涉案《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签订后,陈奕山、寇小涛之间并没有实际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该《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1314平方米已包含在涉案《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所涉的合作经营面积范围内。寇小涛作为陈奕山的合作经营者,按《蝴蝶谷租赁合同》的约定向郭丽华缴纳的租金,远远超过涉案《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且郭丽华在与陈奕山签订上述《合同解除协议书》后,已与方柱、寇小涛就涉案6888.75平方米商铺另行签订《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租赁合同》,郭丽华在本案中已确认陈奕山与寇小涛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解除后,陈奕山、寇小涛无需向郭丽华腾退涉案场地。故陈奕山提出的寇小涛向其交还涉案商铺、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的租金及滞纳金,以及没收履约保证金10万元的上诉请求,均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奕山“解除《商场商铺租赁合同》”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四、上述陈奕山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支持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寇小涛与陈奕山有关《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的履行及“蓝沙湾公司债权债务结清”问题,本院本案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陈奕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8元,由上诉人陈奕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力平
审判员 张燕宁
审判员 郑怀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仁义
杨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