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山表示:1、双方在《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中对之前所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作书面的约定,《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签订后,陈奕山将承租的6888.75平方米的物业除去租给寇小涛的1314平方米物业之后剩余的面积,由双方共同对外招租经营管理。蓝沙湾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即陈奕山和寇小涛,寇小涛是代蓝沙湾公司向郭丽华缴纳租金,蓝沙湾公司是代陈奕山某向郭丽华缴纳2013年1月15日郭丽华与陈奕山签订的《蝴蝶谷租赁合同》的租金。因为《蝴蝶谷租赁合同》是陈奕山某与郭丽华签订,无论是寇小涛还是蓝沙湾公司或该公司法人徐进都是代陈奕山某向郭丽华缴纳租金。陈奕山没有书面委托过蓝沙湾公司向郭丽华交租,但其在2014年8月口头授权蓝沙湾公司代其向郭丽华缴纳其与郭丽华签订的《蝴蝶谷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月16万多元的租金。陈奕山向郭丽华承租的面积是6888.75平方米,减去陈奕山出租给寇小涛的1314平方米,剩余5574平方米是陈奕山和寇小涛合作经营的面积,5574平方米面积的租金是每月165330元。蓝沙湾公司经营管理的面积为6888.75平方米,该公司收取6888.75平方米的商场的物业管理费。2、《商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至2013年10月8日止,寇小涛一直使用涉案1314平方米的物业,但并没有向蓝沙湾公司或陈奕山支付过租金。后陈奕山由于其他原因于2014年1月15日被香港警方扣留,直到2015年5月16日才回广州,回来之后曾经当面要求寇小涛支付涉案1314平方米商铺的租金,寇小涛不同意支付,但陈奕山对于当面要求寇小涛支付租金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因缴纳租金问题产生本案诉讼。3、至于寇小涛提及蓝沙湾公司与寇小涛有另外的往来借款行为,与本案租赁关系无关。
对于“寇小涛没有向某山缴纳涉案1314平方米的租金,陈奕山有无提出过异议”的问题,陈奕山表示:曾经当面向寇小涛提出过异议,但没有书面证据;蓝沙湾公司是由陈奕山与寇小涛合作经营,但双方就蓝沙湾公司的债权债务至今都没有结清,这也是陈奕山没有书面追讨租金的原因之一。
寇小涛否认陈奕山委托寇小涛或蓝沙湾公司代为缴纳租金。寇小涛表示:2014年8月陈奕山被香港警方扣留期间,没有机会和时间告知寇小涛或蓝沙湾公司代其缴纳租金;蓝沙湾公司向郭丽华缴纳的每月165330元的租金是6888.75平方米的租金,并非5574平方米的租金。蓝沙湾公司表示:陈奕山并没有委托蓝沙湾公司代其本人向郭丽华缴纳租金,蓝沙湾公司向郭丽华缴纳的每月165330元的租金是6888.75平方米的租金;蓝沙湾公司对于寇小涛代表该公司向郭丽华缴纳涉案1314平方米的租金,没有异议。方柱表示:陈奕山并没有委托蓝沙湾公司代其本人向郭丽华缴纳租金,蓝沙湾公司向郭丽华缴纳的每月165330元的租金是6888.75平方米的租金。对此,陈奕山表示:陈奕山委托蓝沙湾公司代其本人向郭丽华缴纳租金,蓝沙湾公司向郭丽华缴纳的每月165330元的租金是5574平方米的租金,但这都是其与寇小涛口头约定的,没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