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颖研劳动争议2016民初54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123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15民初544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徐进。
委托代理人:熊涛,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颖研,住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颖研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涛,被告陈颖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寇某和股东陈某在2013年9月18日出资成立,共同经营位于广州南沙区进港大道318-320号蝴蝶谷商铺项目。被告陈颖研是股东陈某直接受益人,于2016年1月4日由陈某安排在公司做监管,并非出纳(其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月领取生活费2700元。因被告陈颖研是股东陈某直接受益人的关系,原告为此通知被告回避,不用回公司上班。因为被告陈颖研身份的特殊性,原告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陈颖研支付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93.04元;2、判令原告无需向陈颖研支付经济补偿金1350元。
被告陈颖研辩称:同意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我方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原告未与我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按规定进行赔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1日,案外人陈某、张某、梁某签订《蝴蝶谷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自愿合作经营蝴蝶谷商铺项目,陈某指定本案被告陈颖研为该项目的合法受益人。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由股东寇某和股东陈某各出资250000元在2013年9月18日成立,经营位于广州南沙区进港大道318-320号蝴蝶谷商铺项目。
被告陈颖研(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于2015年1月4日经原告股东陈某介绍入职原告处任出纳,约定月薪27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诉讼期间,原告确认因公司两个股东有矛盾,准备打官司,被告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司工作,遂于2016年5月25日通知其不用回公司上班。
陈颖研因本案纠纷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4月、5月未发工资4569元;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00元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50元等。2016年10月14日,该委员会裁决:一、被申请人(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颖研)2016年4月和5月未发工资4569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93.04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5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25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六、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