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1-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国华,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全举,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炯,上海市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汪全举20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由于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银行存款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延长冻结汪全举银行存款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汪全举200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震
审 判 员 罗胜
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