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山与寇小涛、方柱、郭丽华、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10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2959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奕山、寇小涛合作经营的蓝沙湾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工商部门核发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寇小涛于2014年2月11日成立了经营者为寇小涛的广州市南沙区南沙光耀湾灯饰经营部,工商部门于2014年11月28日核发了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xxx号101之24号铺。2014年4月27日,蓝沙湾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方柱(承租方、乙方)签订了《蝴蝶洲装饰材料城租赁合同》二份,约定蓝沙湾公司将坐落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的蝴蝶洲装饰材料城一层1号、二层1号,共计合同面积为437.85平方米的铺位以现状租赁给方柱经营使用,经营灯饰项目,租赁期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免租期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共14393.7元,物业管理费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共4378.5元/月,物业管理费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计算收费等。
陈奕山一直未向郭丽华缴纳租金,寇小涛也未向某山缴纳租金,但寇小涛按陈奕山与郭丽华签订的《蝴蝶谷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至2016年6月的租金给郭丽华。
一审另查明:郭丽华对陈奕山转租涉案商铺及与他人合作经营涉案商铺表示同意,因陈奕山未足额向郭丽华交纳租赁按金,由寇小涛向郭丽华补交按金150000元。
方柱提供了郭丽华(甲方)与陈奕山(乙方)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1日的《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以下称该商铺,面积6888.75平方米)事宜,签订了《蝴蝶谷租赁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现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就原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原合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原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甲乙双方确认:该商铺实际使用人寇小涛为乙方合作伙伴,由寇小涛交租;甲方保留向该商铺实际使用人寇小涛追索场地占用费的权利;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原合同约定的按金150000元。陈奕山对《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2016年7月8日,且没有对场地交接、交付作出约定。郭丽华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并认为该协议是在2016年3月1日签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