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小涛二审答辩: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陈奕山的上诉请求。(一)关于陈奕山提到本案2013年3月7日《商场商铺租赁合同》效力问题。该合同已经被2013年4月10日陈奕山与寇小涛的《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的内容所包含,这也是双方合作的开始。(二)合作的面积。《蝴蝶洲商铺合作协议》所涵盖的面积包括陈奕山与寇小涛2013年3月7日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三)关于寇小涛没有缴纳租金的问题。因为当时的免租期未到,另外该租金已经不能向某山交,而应当直接向蓝沙湾公司交,这属于寇小涛与蓝沙湾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对于陈奕山所提到的租金问题,不应当由陈奕山向寇小涛追索。
郭丽华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同意寇小涛的答辩意见。
方柱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同意寇小涛的答辩意见。
蓝沙湾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同意寇小涛的答辩意见。
陈奕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陈奕山与寇小涛于2013年3月7日签订的《商场商铺租赁合同》,寇小涛立即将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xxx号商铺(套内一层其中356平方米、二层其中958平方米,合计面积1314平方米)交回给陈奕山;2.寇小涛向某山支付2015年4月1日起至寇小涛交还涉案商铺给陈奕山之日止按每月41886元计算的租金和滞纳金(滞纳金以陈奕山拖欠的租金金额为本金,从欠付之日起计算至支付全部拖欠的租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3.陈奕山没收寇小涛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4.诉讼费用由寇小涛承担,增加要求方柱、蓝沙湾公司腾空交还涉案商铺,并要求方柱、蓝沙湾公司对租金和滞纳金、保证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1月15日,郭丽华(出租人、甲方)与陈奕山(承租人、乙方)签订《蝴蝶谷租赁合同》,其中约定:出租楼宇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318、320号蝴蝶谷一层二层商铺,一层二层合计实用总面积6888.75平方米,免租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共15个月,免租期内,同时免收物业管理费;签订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缴交按金伍拾万元正,由2014年6月l日至2029年5月31日,为期l5年的租赁期,其中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165330元;乙方租赁期内合法拥有该楼宇的使用权,乙方依法的独立经营权和管理权(包括转租、分租)不受甲方干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经营风险、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