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5-04 | 3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路段进行施工,虽然做了必要的警示标志(施工期间拍摄的照片和交警的事故现场照片可以佐证),但没有完全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已按规范设置了交通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事故路段是经批准进行路面改造工程路段,并按规定采取边施工边通行措施,工程车辆和社会车辆也在此通道通行;事故发生时视线良好,被告曾庆明在醉酒和超速驾驶车辆即将到达该施工作业通道时,由于醉酒、超速、逆向行驶,与该通道、安全警示标志并无任何碰撞、接触,有理由相信是被告曾庆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由于失控才冲向路边发生交通事故,与被告修建的通道无任何因果关系;该通道不是施工作业地点,而是施工作业中的通道,并不禁止车辆通行;在发生本交通事故前,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并没有依责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人民法院应在查清事实后驳回班云忠对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规定,班云忠是该案肇事车辆上的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理赔的对象;依据钟能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双方签订的《车辆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五)项“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约定,曾庆明是在醉酒的状态下造成交通事故,故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不承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责任,但应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10000元/座”的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辩称:“该损失不适用交强险而应适应商业险,但车上责任险明文规定在驾驶员醉酒的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可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10000元/座位”的辩护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对辩称: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应在《车辆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赔偿限额100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曾庆明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