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文与广州市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4-02-18 | 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穗天法行初字第33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晓文,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龙腾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孔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环开,系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黄晓文要求撤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穗质监天函(2013)58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晓文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
审 判 长 瞿栋
代理审判员 黄剑
人民陪审员 廖凤如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妍
裁定书已于201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