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明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7-06 | 27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南法民一初字第6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庆明,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绍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英杰,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曾庆明诉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东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明、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少国、郑英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曾庆明诉称:2013年12月1日下午14时50分,原告驾驶粤RZL005小型客车从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S261线亚田路段时,因被告在该路段进行路面铺设施工预留凹陷路段,但对该路段没有做足警示措施,致使原告采取措施不当,驾驶车辆失控驶出左侧公路外,造成一人死亡及包括原告在内多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原告被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被诊断为左R骨鹰嘴,左R骨冠突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右侧第5后肋腋段骨折等,并被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12月19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南公交认字(2013)第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5190.09元、伤残鉴定费2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误工费9198.93元、护理费1167.03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车辆维修费140000元,合计244353.45元。根据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桥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73306元(被告在此事故中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30%的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曾庆明提供的证据:
1、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