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南公交认字[2013]第0006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庆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艳辉、班云忠、李瑶清不承担责任。因此,曾庆明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对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现场可知,事故发生在晴朗和视线良好的白天,曾庆明在醉酒和超速的状态下驾驶车辆,是故意犯罪行为,更是造成该次事故的最主要和最直接原因,应承担该次事故的90%责任;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期间没有尽到监督和管理义务,应承担事故的10%责任。
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班云忠住院治疗时间为28天,且已提供其营业执照及2013年年度收入证明,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因班云忠受伤住院治疗,经粤荆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09号《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班云忠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X级伤残。在庭审时,班云忠要求以《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下称《2014年度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则其应得的赔偿款如下:1、医疗费为20787.3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8天,则为28天×100元/天=2800元;3、误工费。班云忠从事印刷业,并提供2013年年度收入为499871.83元,应以《2014年度赔偿标准》中“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70112元/年计算,则为70112元/年×28天÷365天=5378.45元;4、护理费。班云忠因伤住院治疗,按《2014年度赔偿标准》中“其他服务业”47019元/年计算为:47019元/年÷365天×28天×1人=3606.94元;5、残疾赔偿金。因班云忠的伤情被鉴定机构鉴定为X级伤残,则为32598.70元/年×20年×10%=65197.40元;6、交通费。在班云忠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一定的交通费,但班云忠要求给付1500元交通费过高,可适当补偿500元;7、鉴定费1800元,以上赔偿款合计为:100070.10元。曾庆明已被原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处以刑罚,原审法院对班云忠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班云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曾庆明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故意造成的,其要求曾庆明和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曾庆明和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依原审法院按法律法规计算的赔偿数额和所确认的责任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并驳回班云忠其他的诉讼请求。即曾庆明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70.10元×90%=90063.09元,曾庆明已经给付班云忠医疗费30000元,则曾庆明应赔偿班云忠各项损失为60063.09元;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各项损失为100070.10元×10%=10007.01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应在《车辆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赔偿限额100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