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4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浩,住址:江门市蓬江区,现居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经营者:何鹏飞,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欧阳丰茂,系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浩因与被上诉人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下称人和机械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上诉人刘文浩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人和机械中心支付刘文浩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8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文浩于2013年12月3日入职人和机械中心,岗位为电气装配工。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的《员工试工、试用期劳动协议》和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书》。人和机械中心有为刘文浩参加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刘文浩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加奖金组成(含加班费),2013年12月的工资是现金发放,之后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需要签收。刘文浩上班需要考勤,2013年12月是手工考勤,之后是指模考勤。刘文浩在工作期间的2013年12月8日和2014年2月份4小时有加班,加班费共152元。2014年4月26日,人和机械中心将刘文浩辞退。至2014年6月30日,人和机械中心只支付刘文浩在职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奖金(含加班费)。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刘文浩的工资分别为:2057元、2380元(含3天加班费360元)、2020元、1900元和2308.3元(含社保408.3元,工资实为1900元,另扣除社保615.9元,实发1692元)。2014年1-4月份奖金(含加班),其中1月份1048元,2月份1096元(已预支657元,实发439元),3月份为3138元(含补回岗位补贴)和1189元,合计5814元。
刘文浩于2014年6月9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4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400元、违法辞退的赔偿金3413元、2014年1月至4月奖金5814元、2013年12月1天和2014年2月4小时的加班费152元。仲裁委受理后,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人和机械中心应支付刘文浩2013年12月1天和2014年2月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152元、2014年1月至同年4月的奖金58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72元、驳回刘文浩的其他仲裁请求。刘文浩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