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浩与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3-13 | 396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之规定,本院仅对刘文浩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以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人和机械中心是否应支付刘文浩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刘文浩主张人和机械中心与其签订的《试工、试用期劳动协议》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且该份协议部分条款违反相关法律,属于无效协议,故人和机械中心应当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在刘文浩入职时即签订了《试工、试用期劳动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主要条款,而双方当事人签订《试工、试用期劳动协议》已经列明用工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该份协议,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明晰,该协议能够实现劳动合同的功能。另,劳动合同无效并非是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理由,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并未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是否无效。因该份劳动协议只约定了试用期限,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是一份只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人和机械中心与刘文浩已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文浩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文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拥军
代理审判员 赵沂
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