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开利达电机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5-22 | 2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32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开利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097762。
法定代表人周焯明。
委托代理人张旭辉、陈嘉,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罗南罗家)。注册号:440602000055444。
法定代表人罗喜沃。
被告罗喜沃,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春兰。

审理经过

原告中山市开利达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简称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钊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罗喜沃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三源公司存在供货关系,由原告向其供应电机产品。至2014年5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三源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431153.6元。该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此外,被告罗喜沃为被告三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三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31153.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日,暂计至2015年5月22日为23066.7元;二、被告罗喜沃对被告三源公司欠原告的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三源公司、罗喜沃辩称,1、原告与被告三源公司之间的货款以原告持有的对账单的原件记载的金额为准;2、原告方所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时间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对账单的对账只是双方对之前业务往来货款金额的一个确认,并没有表示为对账之日为付款之日,也没有表示为对账后一个月为付款时间,对账单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所以应从原告方起诉之日起计算其货款利息;3、原告主张被告罗喜沃承担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被告三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是在2014年9月3日,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在2014年4月23日之前已经交易完毕,而在2013年5月23日之后到2014年9月3日之前,被告三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被法院查封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三源公司的财产和被告罗喜沃的个人财产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罗喜沃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罗喜沃的诉讼请求以及驳回原告关于利息从对账之日开始计算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