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中法民三终字第44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娣,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耀,男,200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法定代理人:梁爱娣,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林*耀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上列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日新,连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黄志坚,系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站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远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爱娣、林*耀、林金建、连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14)清连法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3日连州市交通局成立“连州市X390线西岸过水塘至连州石角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处”【连交(2008)37号文】。该项目管理处负责县道X390线西岸水塘至连州石角段公路改造建设工程的工作,吴成伟同志为项目管理处负责人。2010年8月1日项目管理处与通大公司签订《连州市X390线西岸过水塘至连州石角段公路改建工程(K6+210……K9+500)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通大公司为连州市X390线西岸过水塘至城西二段公路改建工程第四标段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从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止为总工期。自2010年8月1日开工建设以来,因“二广高速”西岸过水塘至连州石角段公路改建工程至今仍然未建设完工和交付给连州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管理。2013年4月5日4时10分许,林航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无号牌男装两轮摩托车沿X390线由连州镇水东村往石角方向行驶至水东村路段时,撞上路面上的沙石堆,造成林航云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航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公路管理站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