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与郑晓铖、郑应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2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郑晓铖、郑应明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限期举证通知书,拟证明原告所称的车库被另案查封,法院要求各业主限期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逾期提供的将会终结本次执行,不存在原告所称只要业主签名就可以实现债权或者业主自愿放弃对财产主张权利的情况。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4月期间,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乙方)与被告郑晓铖、郑应明(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参与被告与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立案、调解、诉讼、执行,甲、乙双方之间实行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载明,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原告当庭表示如双方所持合同不一致的,以被告方持有的合同为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以货币形式支付:在办理委托手续时,甲方应先支付律师代理基础费用500元,本500元在律师代理收费20%中,乙方在以后律师费予相应扣除;本案律师代理费收取的20%的诉讼标的是指本诉讼向对方应承担违约金数额的20%,甲方在获得违约金当日支付代理费;甲方在调解、诉讼、执行、和解过程中,如未经乙方同意,故意放弃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或权利,或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损害到乙方利益时,则按原告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额的20%计算,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原告当庭确认已经收到被告850元,并解释该款包括律师代理基础费用500元,被告委托原告向法院代缴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以及交通费、文印费、查档费合共140元。
另查明,被告郑晓铖、郑应明委托原告处理的案件系郑晓铖、郑应明诉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郑晓铖、郑应明认为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遂起诉要求该公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该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制作了(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协助郑晓铖、郑应明办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并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向郑晓铖、郑应明支付违约金1842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89元,由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依约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清远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位于清远市人民二路三十五号旅游大厦c座信诚豪庭地下停车场-1层01、02、03、04、05号车库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述车库已被另案查封并正在拍卖过程中,需待拍卖后再依法进行分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即本案被告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否则将终结本次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即本案被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