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祖见与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11052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1105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智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祖见,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覃祖见、广州市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事实认定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根据案件情况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东升
审判员 韩志军
审判员 刘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冠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