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与郑晓铖、郑应明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2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绮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智成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