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6民终10353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5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1035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克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涛,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彪,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青,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森公司)与上诉人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穗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8月1日、8月12日、8月17日、9月15日、10月8日、10月24日,攀森公司分七次向万华公司送货,货品总共包含8”中控电路骨架(规格140317-10)5件及8”电池筒体(规格140317-09)5件,并经万华公司签收。2014年10月9日,10月27日,11月3日,万华公司分别出具三份《外协不合格品处理单》,根据该处理单记载内容,攀森公司送货的8”中控电路骨架中有三份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万华公司表示该三份处理单已在制作完成后即送达给攀森公司,攀森公司表示并未收到。
2014年11月3日,万华公司(甲方)与攀森公司(乙方)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编号WHJD20141103),对上述已事实履行的合同行为进行追认。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承担8”中控电路骨架(规格140317-10)5件(单价:31335元,合计:156675元),以及8”电池筒体(规格140317-09)5件(单价27210元,合计136050元)的加工,以上产品总计金额为含税到货价格292725元。产品需符合甲方的技术规格及包括经甲方认可的图纸与技术资料。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参数加工,如出现加工失误造成不可修补的后果,乙方负责自行采购相应材料重新制作,或按甲方所提供料件成本的150%进行赔付。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根据加工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认证无误后30日内付款。违约责任:乙方交付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甲方有权拒收和要求更换和终止合同,乙方仍须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内,如标的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标的物的质量问题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由乙方承担;甲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为限。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