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关于合同签订的问题,攀森公司最先与案外人中天公司签订合同,而万华公司是从中天公司独立分立出来的。万华公司2014年7月11日成立,负责机械设备加工定制,接受了中天公司所有机械设备加工任务,把攀森公司的加工合同也承接了,故在2014年11月与攀森公司补签合同。2.关于没有及时通知攀森公司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根据攀森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3日送货单备注栏显示,攀森公司对质量不合格问题是清楚的,而且进行返工和补退货。
上诉人万华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攀森公司在起诉状中亦诉称:“攀森公司为万华公司加工零部件总计金额292725元,并开具了等值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6月万华公司支付以上货款5万元。”万华公司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为证明上述事实,攀森公司还提供了万华公司的5万元转账单据。故原审判决不应认定“至庭审日止,万华公司未向攀森公司支付任何货款”。二、万华公司实际应支付给攀森公司货款为148720元。攀森公司为万华公司加工零部件总金额为292725元,其中有3件8英寸中控骨架(图号/规格:140317-1O)不合格,该3件货品加工费94005元(每件31335元)应予扣除,再加上万华公司已付的5万元,实际万华公司应支付的货款148720元。三、万华公司不应当支付违约金。万华公司与攀森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期限约定:“乙方交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根据加工费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认证无误后30日内付款。”上述条款清楚地表明,甲方的付款期限是自甲方认证无误后30日内。由于攀森公司加工的3件货品不合格,万华公司对攀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并不认可,因此万华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四、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欠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约定的标准显然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请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故,万华公司二审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万华公司向攀森公司支付货款148720元;3.攀森公司承担上诉费用。
攀森公司答辩称:1.确认收到万华公司5万元货款。2.关于返修问题,原审判决后,其找到返修半成品证据,根据该2014年11月3日送货单,不存在有3件货物质量不合格,也不存在多次返修的问题,反而可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对方所主张的不合格签单均无其认可,原审所认定的不合格产品维修单据存在虚假,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