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6民终10353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5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穗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穗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720元;
三、变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穗011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872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上诉人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上诉人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元,由上诉人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上诉人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革花
审判员 张朝晖
审判员 汤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永娟
蔡静雯
尤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