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2016民终10353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55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实认定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攀森公司提交了2014年11月3日送货单050301作为证据,拟证明只有一件型号为140317-10的产品需要返修。万华公司质证认为对三性无异议,双方确实因型号140317-10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返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攀森公司与万华公司对于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的三件8”中控电路骨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万华公司拖欠货款的金额的认定问题?3.万华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关于8”中控电路骨架的质量问题。万华公司提供的短信记录显示,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万华公司与攀森公司就合同签订、货品质量、货款支付等问题在交涉。此外,万华公司提交的《外协不合格品处理单》显示其在收到涉案货品后的一个月内,经检验出具了详细的《外协不合格品处理单》。虽然攀森公司称未收到上述处理单,但根据攀森公司与万华公司的短信交涉记录显示,攀森公司对该处理单内容知悉后并无提出异议。二审中,攀森公司提交的型号为140317-10的产品需要返修,其返修事实亦与《外协不合格品处理单》相印证。至于攀森公司已向万华公司开具发票的事实并不能作为认定产品无质量问题的直接依据。综合以上事实,本院亦采纳万华公司的意见,认定涉案的三件8”中控电路骨架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的处理正确。
二审中,万华公司称已另行向攀森公司支付了5万元,攀森公司亦予以确认,则该笔款项应当在涉案万华公司应当向攀森公司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据此,万华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余额为148720元。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万华公司认为攀森公司交付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仍有义务支付无质量异议的部分货款,否则亦构成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合同虽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欠付货款的千分之一计付,但同时约定违约金总额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为限。经调整,万华公司拖欠的货款本金为148720元,则10%应为14872元。涉案货物的付款条件在2015年初已经成就,诉讼发生至今,14872元违约金并不属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攀森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万华公司关于已经支付5万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