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激文与清远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2-06 | 3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1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激文,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瑞文,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艾琳,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激文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通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通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源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审法院查明:S354线佛冈往清远方向源潭青龙大桥东侧的路段为封闭施工路段,在佛冈往清远方向源潭东鹏陶瓷厂路段设有禁行标志和施工标志,在青龙桥东侧施工单位用石粉堆阻断路面交通,石粉堆高1米,宽1米,施工单位为清远通大公司。2012年6月7日23时25分,邓激文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54线由佛冈往清远方向行驶,行驶至S354线源潭镇东鹏陶瓷厂路段时进入封闭施工路段,继续往清远方向行驶,至青龙桥东桥头路段时碰撞路面的石粉堆,造成邓激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清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第2012B00616号《交通事故证明》。邓激文被送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医院进行抢救,花费治疗费109元,后随即到清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门诊费用1448.7元、住院费用3131.14元,期间留陪1人,被诊断为:1、右肱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2、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双肾结石;4、肝功能损害查因:酒精性肝损害?有机溶剂肝损害?2012年6月14日,原告出院,医嘱建议病情稳定后手术。出院后,邓激文即转到清远新北江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药品费4499.67元,住院费、诊查费、护理费1247元,检查费、手术费、治疗费1803元,合共7549.97元,被诊断为:1、右肱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2、头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3、右侧上颌窦、筛窦少量积液;4、双侧少量胸腔积液;5、脑震荡。2012年7月4日,邓激文出院,医嘱:1、防破、加强功能锻炼;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如有不适请随诊。2012年7月8日、11月5日,邓激文回清远新北江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432.9元。2013年8月20日,邓激文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治疗费332元。2013年10月15日,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对邓激文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及文证审查作出粤荆圣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54号鉴定意见书,评定:1、右肱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致右肘关节活动功能轻度受限,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累计长达11.4厘米,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右肱骨髁间、髁上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后期需行二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建议给予后期取出内固定物二期手术费10000元整,邓激文为此支付鉴定费2000元。邓激文为农业家庭户口,于2010年6月3日领取了广东省建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工种)及等级为防水工。同时,清远市建设局向原告颁发《清远市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该岗位证显示邓激文工作单位是清远市汉森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种是防水工,级别为初级工。邓激文主张事发时在茂名市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作,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有证件,邓激文与该公司主要是承包关系。邓激文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三角管理区学联村*号租住,提供了该房东阮细的户口资料、邓激文与阮细于2011年12月19日签订的《租住合同》、广东省居住证予以证实,其中《租住合同》中邓激文租住的地点与广东省居住证登记的地址基本一致,居住证的有效期限自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9月26日。庭审中,邓激文主张按照新的标准即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其中诉讼请求的医疗费变更为13003.71元,残疾赔偿金为1455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438元、误工费为10607元,增加鉴定费2000元,诉求总额为21634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