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3-09-30 | 40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本、李建辉,均为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焯坚,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华杰、赵颖,均为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炳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公司)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潭房产公司)、原审第三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华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曹均华、委托代理人李超本、李建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华杰、赵颖,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诉称/辩称

当事人原审意见
原告华伟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将属于原告(甲方)的土地以总额171008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并写明:(1)签订协议之日预付人民币5000000元;(2)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被告(乙方)预付土地款10000000元给原告;(3)剩余土地款2100800元整,将原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被告指定的名下后,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给原告。同时将原欠原告的工程款约人民币2800000元付清给原告,如逾期支付所有余款,原告有权阻止在该土地的施工建设,并按土地转让总额每月3%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同时协议书第六条第一项写明,被告必须按期限交土地款给原告。如果被告逾期20天内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元给原告,原告有权收回该地块。本土地转让协议书终止,自动解除,作无效处理,原告所收的土地款不退回给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后,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2、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160000元给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