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浩与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4-09-16 | 3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人和机械中心在诉讼期间提交的证据:1.《员工试工、试用期劳动协议》,证明被告在原告入职一个星期已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协议,属于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书》,证明被告在第一次劳动协议期限届满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不存在违法;3.《证明》,证明原告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被辞退。

事实认定

审理查明:原告刘文浩于2013年12月3日入职被告人和机械中心,岗位为电气装配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3月2日的《员工试工、试用期劳动协议》和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的《劳动合同书》。被告有为申请人参加2014年4月的社会保险。原告的劳动报酬由工资加奖金组成(含加班费),2013年12月的工资是现金发放,之后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需要签收。原告上班需要考勤,2013年12月是手工考勤,之后是指模考勤。原告在工作期间的2013年12月8日和2014年2月份4小时有加班,加班费共152元。2014年4月26日,被告将原告辞退。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只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未支付奖金(含加班费)。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原告的工资分别为:2057元、2380元(含3天加班费360元)、2020元、1900元和2308.3元(含社保408.3元,工资实为1900元,另扣除社保615.9元,实发1692元)。2014年1-4月份奖金(含加班),其中1月份1048元,2月份1096元(已预支657元,实发439元),3月份为3138元(含补回岗位补贴)和1189元,合计5814元。
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4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0400元、违法辞退的赔偿金3413元、2014年1月至4月奖金5814元、2013年12月1天和2014年2月4小时的加班费152元。仲裁委受理后,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人和机械中心应支付刘文浩2013年12月1天和2014年2月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152元、2014年1月至同年4月的奖金581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72元、驳回刘文浩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被告是否存在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问题;二、被告应否支付2013年12月1天和2014年2月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152元的问题;三、被告应否支付2014年1月至同年4月的奖金5814元的问题;四、被告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赔偿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