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浩与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4-09-16 | 3248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浩2013年12月1天和2014年2月4小时的加班工资共152元。
二、被告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浩2014年1月至同年4月的奖金5814元。
三、被告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72元。
四、驳回原告刘文浩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蓬江区人和机械自动化设备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梁伟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静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