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4-09-09 | 2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之后欧雅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5)第00913号土地为其所有,并要求确认欧雅公司对该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源潭房地产公司、华伟公司将该土地过户到欧雅公司名下。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房地产开发公司、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将位于清远市清城源潭镇新田、金星村委会峡山工业园面积为48669.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05)第00913号】办理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二、驳回原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伟公司与案外人源潭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欧雅公司与案外人源潭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欧雅公司已履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义务,并在支付土地转让款之后开始使用涉案土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对土地转让的相关事实作了确认。本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也对土地转让的相关事实作了确认,并判决源潭房地产公司、华伟公司协助欧雅公司将位于清远市清城源潭镇新田、金星村委会峡山工业园面积为48669.2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清市府国用(2005)第00913号】办理过户登记到欧雅公司名下。因此,被告欧雅公司是合法使用涉案土地,且已支付了相应的土地转让款,并不用再向原告华伟公司支付土地占用费。原告华伟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947元,由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航
审 判 员 周文俊
人民陪审员 朱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