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4-09-09 | 27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5)00913号土地登记在原告华伟公司名下,该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48669.25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银英公路,南至峡山工业大道,西至金星山地,北至新田空地。2011年1月21日,原告华伟公司与案外人源潭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华伟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源潭房地产公司,价格为每亩200000元,土地转让总款为14600800元,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由源潭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被告华伟公司补偿2500000元。合同签订之后,源潭房地产公司向华伟公司支付了土地转让款8000000元,剩余款项没有支付。
2011年1月25日,被告欧雅公司与源潭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将征地范围改为:1、征地位置位于清城区源潭镇积余村委会,四至范围:东至望江蛇,南至清佛公路,西至留坋村,北至松山林仔隆,面积约200亩,土地总价款约16000000元;2、转让土地位置位于清城区源潭镇新田、金星村委会峡山工业园,四至范围:东至银英公路,南至峡山大道,西至金星山地,北至新田空地,面积48669.25平方米(73.004亩),土地转让总款为14600800元,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欧雅公司一次性补偿2500000元给源潭房地产公司,土地转让总款为17100800元。该补充协议约定欧雅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前已付源潭房地产公司33000000元作为首期付款,剩余土地款在源潭房地产公司为欧雅公司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按办证面积的比例支付,最后按实际面积发生的金额多除少补。源潭房地产公司负责在签订本补充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涉案土地交付欧雅公司使用,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办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补充协议签订后,源潭房地产公司将该土地交付给了欧雅公司使用,之后欧雅公司在该土地上建仓库并已投入使用。
2012年6月12日,华伟公司在本院起诉源潭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1月21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并要求源潭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816000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追加欧雅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认定欧雅公司已向源潭房地产公司支付土地转让款,已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并投入建设资金,欧雅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各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华伟公司要求解除其与源潭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请求不予支持;而源潭房地产公司迟延支付土地转让款,存在违约情形,故应向华伟公司支付违约金5130240元。后华伟公司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