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4-09-09 | 2777 次浏览 | 分享到:
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28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火车站广场6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曹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亚,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霍炳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伯章,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伟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雅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均华、委托代理人刘利亚,被告欧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伯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华伟公司诉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05)00913号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但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从2011年1月20日起非法使用土地至今,造成原告巨大损失。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占用费759240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华伟公司举证如下: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拟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非法侵占涉案土地。
被告欧雅公司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及案外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潭房地产公司)之间建立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清城区人民法院(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均确认三方土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对土地合法占有。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判决又判决原告协助被告将涉案土地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欧雅公司举证如下:三份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是合法使用涉案土地,不存在任何违约或侵权的行为。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0日,被告欧雅公司与案外人源潭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协议》,就位于清城区源潭镇松塘、踵头村委辖区内的土地、建设等事宜约定:源潭房地产公司为欧雅公司征用土地约1120亩,四至范围:东至黄竹坝,南至坳头岭,西至崩红、新围村,北至松塘公路,总价款为89600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欧雅公司共向源潭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