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明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7-06 | 2753 次浏览 | 分享到:
2、对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应按照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32598.70元/年予以计算20年,并乘以伤残比例10%,即残疾赔偿金为65197.40元(32598.70元/年×20年×10%);
3、对于误工费。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故原告在“取保候审”期间,其正常的劳动收入应得到保护,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其误工费可参照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32598.70元/年计算。按医嘱原告住院及全休共103天,即误工费为9198.93元(32598.70元/年÷365天×103天);
4、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原告住院天数为13天,即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00元(100元/天×13天);
5、对于护理费。连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意见书言明:“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其配偶护理,其配偶与原告一起在城镇居住并取得收入,对护理费可参照2013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地区)32598.70元/年计算。原告住院13天,本院确认其护理费为1161.03元(32598.70元/年÷365天×13天),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6、对于鉴定费。有原告提供的相应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为2300元;
7、对于车辆维修费。《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原告的损失总价为140000元。损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车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不管修理与否,损失是客观存在。受损车辆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即连南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损失总价为140000元,原告请求按该定损价格140000元赔偿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为25190.09元(含后续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误工费919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161.03元、鉴定费2300元、车辆维修费140000元,合计244347.45元,该费用由原告按90%的责任自行承担219912.71元(244347.45元×90%),被告按10%的责任承担24434.75元(244347.45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