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明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7-06 | 2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3、南公交认字(2013)第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此交通事故的经过、成因及原、被告在此事故中的应负的责任;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费发票,拟证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车主钟能胜向中华联合财保清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事实;
5、收条3份,拟证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向李艳辉、班云忠、钟能部赔付的情况;
6、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连州市人民医院费用汇总清单、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连州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意见书、连州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拟证明原告在此交通事故后受伤及治疗的情况;
7、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荆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350号}及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况;
8、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南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的事实;
9、连南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2014)04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拟证明原告所驾驶的车牌号粤RZL005的丰田牌小轿车经评估,损失价格为140000元的事实。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已为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认定原告承担90%的责任,答辩人承担10%的责任,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30%的责任是没有道理的。二,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合理。1、对于误工费,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为原告住院的时间和医院建议的休息时间,答辩人认为原告的住院时间和休息时间均在取保候审期间,属于犯罪嫌疑人,答辩人认为不应当计算误工费。2、对于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不应赔偿,应当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3、对于护理费,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由谁护理,不应计算。4、对于车辆维修费,因原告没有实际修理车辆,对车辆修理的真正费用也没有定论,对车辆维修费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答辩人予以认可。
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日下午14时50分,原告驾驶粤RZL005小型客车并搭载乘客李艳辉、李瑶清及班云忠从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方向行驶,当肇事车辆行驶至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S261线亚田路段一因对该公路路段进行路面铺设施工而让混凝土搅拌车顺利出入搅拌场而未进行施工的凹陷路段时,因原告醉酒(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清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1263号《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证实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39.1mg/100ml)、超速(时速80km/h以上)行驶(事发路段限速70km/h,路口限速30km/h)和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车辆失控驶出左侧公路外,并造成车内乘客李瑶清当场死亡和李艳辉、班云忠及原告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19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南公交认字(2013)第000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