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明与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7-06 | 27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到连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期间留陪1人,花费治疗费15190.09元,被诊断为:1、左尺骨鹰嘴闭合性骨折;2、左膝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肌腱、血管、神经损伤待排;3、颅底骨折;4、右眉弓头皮裂伤;5、左额、颧部头皮血肿。2013年12月14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继续休息3个月;2、住院期间留陪人壹名;3、骨折愈合后二期取内固定物费用约6000元左右;4、如有任何不适,请及时就诊。2014年7月1日,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作出粤荆圣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350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伤残程度属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后期取出内固定物二期手术费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
车辆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经连南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粤RZL005小型客车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价格为14000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机动车辆保险单、入院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单据、费用汇总清单、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南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清南法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由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清远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已为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对于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承担9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的具体损失,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标准确定。
1、对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发票证据,本院确认医疗费用为15190.09元。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仍有固定物,需行二期手术。二期手术的治疗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经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评估,后期医疗费用为10000元,原告请求按鉴定的10000元计算后续治疗费用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即医疗费为25190.09元(医疗费用15190.09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