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美鸣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宝沣山泉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2015东民初475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10-26 | 1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宝沣山泉公司委托美鸣广告公司发布广告,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书》,合同第一条“委托内容”约定:广告牌数量1面,广告制作安装及发布的相关工作,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发布、广告喷绘的制作安装、版面的设计及维护;合同第二条“合同价款”约定:广告费贰万元整/年,合同期总价款为肆万元整;合同第三条“广告发布媒介和地点”约定:发布媒介为武广桥梁广告,材料为灯布,发布地点为皮革城东门往狮城国际方向;合同第四条“广告租用期限”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合同第五条“广告费支付”约定:合同签订后即付10000元,2014年3月1日付10000元,2014年9月1日付10000元,2015年3月1日付10000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d)款约定:若宝沣山泉公司不如约按期支付广告款,超过10天,每逾期一天需按当期广告费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美鸣广告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发布、维护广告等已方义务,至2015年8月31日广告发布期满。但经美鸣广告公司多次催讨,宝沣山泉公司至今仍拖欠第三、四笔广告费未清偿。美鸣广告公司故诉至本院成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宝沣山泉公司已按其合同预期获得两年期的广告服务,理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支付广告费给美鸣广告公司,但其至今仍拖欠广告费20000元不付,其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美鸣广告公司要求宝沣山泉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美鸣广告公司主张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折算成年利率为109.5%,约定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院认为,违约责任虽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美鸣广告公司未提交关于其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酌情确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宝沣山泉公司抗辩称美鸣广告公司未履行户外广告合法审批手续,违法发布广告,因而双方所签订的《广告合同书》无效,其实这是混淆了“合同的约定”与“合同的履行”两者之间的区别,前者是意向的范畴,后者是行为的范畴。从《广告合同书》的全文来看,其所有条款均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广告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违法的实际行为,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宝沣山泉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广告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