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攀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格瑞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6民终53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6-03-07 | 3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攀森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格瑞公司支付货款72050元;2.格瑞公司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攀森公司与广州格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及合同订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定履行。广州格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9月4日更名为格瑞公司,故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应由格瑞公司享受和承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攀森公司是否已将格瑞公司要求返修或重做的产品送回给格瑞公司。攀森公司称有关返修及重做的产品均已送回给格瑞公司,只是双方没有书面签收,并主张返修及重做情况经双方在2012年12月8日确认后汇总于该日的退货明细清单中,格瑞公司对攀森公司的上述意见均不予认可。原审法院认为,格瑞公司每次返修或重做产品均有攀森公司的相关签收记录,常理来看,攀森公司理应在送回相关产品给格瑞公司的时候同样要求其签收,并且攀森公司在2013年1月9日送回产品给格瑞公司时也曾由格瑞公司工作人员签收,故此,攀森公司主张所有产品均已送回给格瑞公司且未签收难以令人信服,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攀森公司称返修及重做情况汇总于2012年12月8日的退货明细清单,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从退货明细清单文字表述也难以得出攀森公司的上述主张,故对攀森公司的该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双方还对部分退货单中时间的含义有争议,攀森公司认为退货单中写明的时间即是其实际送回货物给格瑞公司的时间,格瑞公司则认为上述时间是其要求攀森公司送回货物的时间并非攀森公司实际送回货物的时间,结合双方协议第一条第6项“甲方交货的货品若经计量后不符合技术尺寸要求,乙方应及时将不合格的产品退还给甲方整改或重做,并与甲方约定整改期限……”的约定来看,格瑞公司的解释更合理,原审法院予以采信。综合以上分析,格瑞公司在将产品退回给攀森公司后,攀森公司除在2013年1月9日送回“检具40H-4”2件、“检具27H-1”1件、“检具40C-1”3件、“检具27C-3”1件外,未向格瑞公司送回其他返修或重做产品,攀森公司与格瑞公司合同订单总标的金额142100元,格瑞公司已支付70050元,而攀森公司共有金额25060元的返修或重做产品未送回给格瑞公司,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故格瑞公司仍应向某公司支付货款共46990元(142100元-70050元-25060元)。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双方的约定,攀森公司为格瑞公司加工的产品需要经过国家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校准,计量工作在攀森公司交齐货物30天内完成,且大部分货款需在货品取得合格计量证书后支付,格瑞公司未举证证实有关产品已取得合格计量证书,而且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货品显然未获得合格计量证书,格瑞公司的付款时间亦不能最终确定,格瑞公司在本案中以诉讼时效抗辩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攀森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