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3-09-30 | 4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源潭房产公司辩称:在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土地使用款后,已将讼争地转让给本案第三人,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将扩大我方的损失,因此,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
第三人欧雅公司述称:一、本案涉案土地由原告交付给第三人使用,我方也投资了巨额建设仓库和厂房,涉案土地已由我方实际控制、使用;二、本案涉案土地的买卖是由源潭镇政府出面协议、被告进行买卖的行为,如此通过该方法,履行在2006年我方与源潭镇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这是政府行为;三、土地应该交给第三人使用,并且该土地涉及的任何纠纷都应由被告或源潭镇政府承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伟公司是座落清城区源潭镇新田、金星村委会峡山工业园的土地的权属人,并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为48669.25㎡。2011年1月21日,华伟公司、源潭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华伟公司将位于源潭镇新田、金星村委会峡山工业园【土地使用证证号:清市府国用(2005)第00198号】:东至银英公路,南至峡山工业大道,西至金星山地,北至新田空地,面积48669.25㎡,73.004亩转让源潭房产公司,价格为每亩200000元正,土地转让总款为14600800元,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源潭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2500000元给华伟公司。源潭房产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预付人民币500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预付土地款10000000元(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补偿款2500000元正),剩余土地款2100800元在华伟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源潭房产公司指定的名下,源潭房产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同时将原欠华伟公司的工程款约人民币2800000元付清。如逾期支付所有余款,华伟公司有权阻止在该地块的施工建设,并按土地转让总额每月3%向源潭房产公司收取违约金。华伟公司在收到源潭房产公司预付的5000000元土地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地块交付源潭房产公司或源潭房产公司指定单位使用,源潭房产公司必须按期缴交土地款,如逾期20天内支付第二期款项10000000元,华伟公司有权收回该土地,本协议终止,自动解除,作无效处理,华伟公司所收的土地款不退回给源潭房产公司。此外,双方还就过户手续、税费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之后,源潭房产公司按约定支付第一期土地款5000000元,但在第二期款项支付期限内,源潭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仅向华伟公司支付30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1年5月19日,因源潭房产公司违约,自行在该地块进行施工,华伟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源潭房产公司立即停止一切有关施工作业,并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撤出施工单位。在上述《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之前,源潭房产公司与第三人2006年5月30日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协议》,就位于清城区源潭镇松塘、踵头村委辖区内的土地、建设约定:源潭房产公司为第三人征用土地约1120亩,四至范围:东至黄竹坝,南至坳头岭,西至崩红、新围村,北至松塘公路,总价款为89600000元。2009年11月30日、2010年1月19日和2010年2月5日,第三人分别向源潭房产公司支付订金2000000元、土地款10000000元、土地款20000000元,合共33000000元。在华伟公司、源潭房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后,2011年1月25日,源潭房产公司与第三人就《项目投资协议》签订一份《项目投资补充协议》,将征地范围改为:1、征地位置位于清城区源潭镇积余村委会,四至范围:东至望江蛇,南至清佛公路,西至留坋村,北至松山林仔隆,面积约200亩;2、转让土地位置位于清城区源潭镇新田、金星村委会峡山工业园,四至范围:东至银英公路,南至峡山大道,西至金星山地,北至新田空地,面积48669.25㎡(73.004亩)价格为每亩200000元正,土地转让总款为14600800元,该地块的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源潭房产公司一次性补偿2500000元给第三人,土地转让总款为17100800元。源潭房产公司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预付人民币5000000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预付土地款10000000元(含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其他基础设施补偿款2500000元正)。《项目投资补充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即于2011年3月2日与佛山市南海佳博土石方工程队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对该地块进行建设开发。华伟公司、源潭房产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后,源潭房产公司仅支付土地款80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清,由此引起纠纷,华伟公司遂于2012年6月12日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源潭房产公司辩称土地已交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并收齐了第三人支付的该地块土地转让款。诉讼中,源潭房产公司以佛山市南海佳博土石方工程队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与该工程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该申请,原审法院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