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与林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3-05-06 | 29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粤K.39019号车辆的所有人是被告林国贤,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处投保了保险期限自2009年07月08日0时起至2010年07月07日24时止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单号分别为23500010803510900914、23500010803010901000,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23500010803010901000号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中特别约定第三项:“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全部内容,本保险适用于2007版条款,并已附条款一份”。《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第十一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和第十八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另查,被告林国贤就本次事故作为原告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向林国贤支付其已经赔偿粤E.B1983号车辆的损失共12794元、粤S.380AA号车辆修车费25320元,共计3811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原告林国贤交通事故赔偿金37172元人民币(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直接汇入原告林国贤确认并提供的账号,户名:林国贤,帐号:622202201002227093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樟木头振兴支行,并定于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三、本案受理费376元,由原告林国贤承担。”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张已根据该民事调解书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向被告林国贤支付了37172元赔偿款,被告林国贤当庭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凭证、权益转让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被告林国贤的民事起诉状、(2011)东二法民三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