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与林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3-05-06 | 2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43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某。
负责人区建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莹、庞子琦,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国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11号侨兴大厦,身份证号码:H0135178101。
委托代理人黄俊,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扬海,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某。
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君森、韩方刚,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诉被告林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惠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莹,被告林国贤的委托代理人黄俊、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君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诉称,2010年6月20日14时5分,被告林国贤驾驶粤K.39019号车辆在广深高速公路南行36KM+100M路段与原日江驾驶的粤Y.WS328号车辆、廖炎驾驶的粤E.B1983号和史见庄驾驶的粤S.380AA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林国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日江、廖炎和史见庄不负事故的责任。2011年粤Y.WS328号车辆的所有人袁树光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车损费373949元。2011年4月20日,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袁树光321415元,原告负担诉讼费2970元,合计324385元。2012年12月,袁树光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其同意将追偿权转移给原告并积极协助原告向第三者追偿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对袁树光赔偿后,可以在支付赔偿金的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林国贤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合计324385元;2、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