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与林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3-05-06 | 2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林国贤辩称,一、原告的诉请过高,其中2970元的诉讼费不应当由我方承担。二、对于粤Y.WS328号车辆的实际损失有异议。三、应当由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不足的才由我方承担。四、我方的商业险第三者的保险金额是300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保险限额是2000元。
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辩称,一、我方对粤Y.WS328号车辆的定损金额是131411元,我方不认可原告的诉请金额。二、被告林国贤在我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是300000元,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按照保险条款应当扣除20%的免赔。三、被告林国贤已经就本次事故起诉我方,我方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被告林国贤37172元。故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金额剩下204828元。计算依据是根据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四、原告诉请的诉讼费用没有合法依据,我方不予承担。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14时5分,司机林国贤驾驶粤K.39019号车辆自广州向深圳方向行驶至广深高速公路南行36KM+100M路段时,因跟车过近与由司机原日江驾驶的粤Y.WS328号车辆、司机廖炎驾驶的粤E.B1983号车辆、司机史见庄驾驶的粤S.380AA号车辆发生碰撞(碰撞部位:粤K.39019号车辆车头碰撞粤Y.WS328号车辆车尾、粤K.39019号车辆车头碰撞粤E.B1983号车辆车尾、其后粤Y.WS328号车辆受力向前车头碰撞粤S.380AA号车辆车尾,粤Y.WS328号车辆失控左侧车身碰撞中央分隔墙),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高速公路大队处理,认定司机林国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机原日江、廖炎、史见庄不负事故的责任。
粤Y.WS328号车辆的所有人是袁树光,其为粤Y.WS328号车辆向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自2009年07月20日0时起至2010年07月19日24时止的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为900000元。事故发生后,袁树光作为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向袁树光赔偿373949元(包括维修费356852元、拖车费1636元、停车费20元、拆检费2000元、认证费12326元和医疗费1115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粤Y.WS328号车辆因本次事故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的损失是321415元,并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树光3214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55元,由原告负担48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2970元。原告立案时已预交诉讼费3455元。”该判决书已生效。袁树光于2012年12月1日与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书》:“我们在贵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贵公司承保我单位(个人)粤Y.WS328财产,保险金额为900000元,于2010年6月20日因交通事故出险受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第三者林国贤负责赔偿损失。依据《保险法》及贵公司与我签订的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请贵公司将上述损失324385元先予赔付,我同意将追偿权转移给贵公司,并积极协助贵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袁树光支付了赔款324385元(包括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判项321415元和诉讼费2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