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与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8-20 | 20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0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何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环开,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仕芬,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增城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万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伟斌,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该局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增城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时代化工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2007年7月6日改制为自然人独资的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由增城市新塘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变更为罗何发。
因企业改制更名,被告对原属广州时代化工厂的位于新塘镇永和篓元村官山社水坑园(土名)的14150.97平方米土地重新核发增规地证(2007)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增规地证(2007)1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登记的用地单位为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用地项目名称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14150.97平方米(合21.226亩)。基于上述原因,2009年12月31日,增城市人民政府亦重新核发增国用(2009)第B0401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增国用(2009)第B0401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座落永和篓元村官山社水坑园(土名),图号永2007029号,地类工业,使用权面积14150.97平方米。
为促进地区发展,推进广州东部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被告根据被规划区域现状及周边地区的规划情况,编制《广州东部(增城)汽车产业基地(永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编制规划中,规划有道路从永和篓元村官山社水坑园(土名)穿越,需占用增国用(2009)第B0401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地块面积。
原告在改制完成后,向被告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由于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的地块大部分属于编制规划中的道路交通用地,在2009年11月27日,被告作出增规(2009)694号《关于广州市时代化工厂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的复函》,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办理。2011年10月26日,被告再作出增规(2011)934号《关于广州时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提供用地性质依据的复函》,复函原告该地块大部分用地仍规划为道路用地。由于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办理,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增规(2014)3号《关于申请行政赔偿的答复》,内容为:一、规划路网是依据用地权属、地形地貌、道路设计规范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确定和调整的,道路的调整对你司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你司的赔偿请求可通过诉讼途经解决。2014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确认被告对新塘镇永和篓元村官山社水坑园地块规划为道路交通用地违法:2、撤销被告占用1188平方米的土地规划:3、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8786902元(按租金:7.86元平方/月:从2007年7月起按总面积l4150.97㎡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