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与林国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3-05-06 | 2742 次浏览 | 分享到:
综上,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应赔偿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204828元。被告林国贤应赔偿原告太平洋财险南海公司116487元。
对于原告超过上述赔偿标准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204828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二、限被告林国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16487元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83元(原告已预交),应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2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947元,被告林国贤负担1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林国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惠筠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一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