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开利达电机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罗喜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5-05-22 | 28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原告对被告罗喜沃的诉讼请求,虽被告罗喜沃并非本案讼争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因被告三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罗喜沃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三源公司的财产,故被告罗喜沃应对被告三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开利达电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1153.6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罗喜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开利达电机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057元,由原告负担206元,由被告广东三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罗喜沃连带负担3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正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泽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