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1-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国华,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全举,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炯,上海市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全举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震
审 判 员 罗胜
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