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昌市红谷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国华,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全举,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炯,上海市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1号、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被告汪全举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应予准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汪全举20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丁荣玲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里梵顿公馆商业区8#商业楼209室(第2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产、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里梵顿公馆商业区8#商业楼211室(第2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孙震
审 判 员 罗胜
人民陪审员 杨从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