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颖研劳动争议2016民初544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gddhzls | 发布时间: 2018-01-30 | 12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劳动仲裁确认其与被告陈颖研在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25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以公司股东之间存在矛盾为由辞退被告,该理由并非正当,其行为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以被告为股东陈某直接受益人,其身份特殊为由要求免除其违反劳动合同法所应承担的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6年4月和5月未发工资4569元给被告陈颖研;
三、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93.04元给被告陈颖研;
四、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350元给被告陈颖研;
五、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为被告陈颖研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六、确认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陈颖研在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25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蓝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