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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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dhz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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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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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番禺丽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沙溪大桥脚。
法定代表人:廖小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
主要负责人:黄红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常晓,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廖小颜,女,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一审被告:陈绮云,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