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超本律师,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主任。本文由作者授权法通编辑发布,欢迎分享到朋友圈。如需转载,请与我们联系并获得作者本人的许可,任何未获得法通及作者授权的转载均为侵权。联系方式:ftdlsw@126.com
救命稻草来源于西方的故事,指人在溺水时想抓住微不足道的稻草,比喻希望很渺茫。但这个故事传到中国后,中国人认为稻草是能救溺水人的命,因为稻草是空心的,如果溺水人用稻草呼吸的话,就能救命。
看来,还是中国人聪明
所以,中国人认为,救命稻草是困境时唯一希望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逮捕以后,就像人掉进了大海,基本上没有希望了。但对律师来说,总能让当事人在困境中找到希望,在刑事诉讼的汪洋大海中,救命稻草在哪里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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