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战而屈人之兵——诉讼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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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ddhz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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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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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战而屈人之兵——诉讼的最高境界
孙子说:一般的战争指导法则是:“使敌人举国降服为上策,而击破敌国就略逊一筹,使敌人完整地降服为上策,而击溃敌人的军队就略逊一筹......因此,百战百胜,并不是高明中最高明的。不用交战而使敌人屈服,这才算是最高明的。
孙子还说:善于用兵的人,使敌人屈服不是靠硬打,攻占敌人的城堡,不是靠强攻,毁灭敌人的国家,不是靠久战。必须用全胜的战略争胜于天下,在实力不受到太大耗损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利益,这就是以谋攻敌的法则。
这就告诉我们,在矛盾纠纷中,通过打官司,耗费精力,耗费金钱,最后虽然取得胜利,但却损失惨重,因此这就不算是高明中最高明的,只有不通过打官司就达到目的,才算是最高明的。
一个国家,要达到不战而胜,往往以实力为后盾,以武力为支撑,通过政治上的宣传、经济上的封锁,外交上的配合,舆论上的攻击,以攻心为手段,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胜利。
一个人,一个单位,要达到不战而胜,要用道理为后盾,以经济实力为支撑,没有经济实力的,以人脉关系为支撑,找到对方的亲人、朋友、上级做思想工作,或者通过律师发函,晓以利害,以达到不战而胜的目的。
对律师来说,最常用的手段是发律师函,律师函要庄重、严肃;要深思熟虑。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律师函不能写成声讨书,不能成为发泄不满和愤慨的工具,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反而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的激化。
第二,律师函不能成为对方攻击我方的证据,有些案子,本来对方没有证据的,却由于在律师函里面承认了对自已不利的事实,而使本来对自已有利的案子一下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这就是失败的律师函。
第三,律师函不能产生提醒对方转移财产或毁灭证据的反效果,如果对方有可能转移财产或毁灭证据,则不能急于发律师函,以免打草惊蛇,此种情况就应该先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后再发律师函。
因此,发律师函要记住的十六字箴言:动之于情、晓之于理、诱之于利、挟之于灾。
动之于情:许多官司都在熟人之间发生,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客户之间均有一定的感情,要充分的激活他们之间的感情,促进和谐解决问题。
晓之于理: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讲道德、让对方觉得理亏,主动化干戈为玉帛,免于讼累。
诱之于利:告诉对方和平解决的方案,对他会带来什么样的好处,把好处说透,让双方的纠纷能够得到和平解决。
挟之于灾:告诉对方,不能和平解决的话,可能会带来可怕的法律后果,把这个不利的法律后果说明白。通过劝说,施压手段后,发现对方的当事人开始动摇,妥协的时候,要及时抓住这个和解的黄金时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一般情况下,能够不打官司的,首先考虑不打官司,但出现以下情况,就应当考虑打官司:
一 .打官司可以为当事人带来好名声,一定要打;
二 .很容易打赢,又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好处,也可以打;
三 .用精力太大,花钱太多,但不打又无法向世人、向亲人、向好友交待的,必须选择打官司。
点睛:不打官司达到诉讼目的才是最高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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